香港享有的特殊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1) 行政管理权。它是指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包括特别行政区的经济、财政、金融等事项。(2)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依提基本法的规定,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浊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4)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5) 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