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中的主要体现

法律主观:

一、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联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 平等原则 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 基本原则 。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二、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

(一)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

(三)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冲突

意思自治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主要是自由,其强调民事主体的自主选择、自主行为与自主责任,其在本质上排斥他人对自己事务的干涉。 公平原则 所内含的民法价值主要是公平、正义。一般情况下自由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价值要求。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自由处分可能会有害于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平正义。此时的公平则意味着对自由的限制和干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