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在拘留所的时间算刑期吗

判刑后犯罪分子在拘留所的时间都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为管制的,在判决执行之前其被羁押一天就可以抵扣掉二天刑期;而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则判决执行前犯罪分子被羁押一天就可抵扣一天刑期。

法律分析

若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服法、遵守监规,在接受教育改造过程中确实存在悔改表现或者存在以下重大立功行为的,可以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或者服刑的监狱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递交减刑建议书,经人民法院审理核实后,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作出适当减少应当被执行的刑期的决定:1、经过查证属实后,犯罪分子存在检举、揭发监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是提供了重要的破案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2、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并且作出了突出的成绩;4、在抗御自然灾害,支援灾情上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积极表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有过舍己救人的情形;6、存在对国家还有社会作出过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