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拐卖人口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对人口贩运的定义,“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不论人口贩运受害者同意与否,人口贩运加害者是否有涉及第一项所定义之人口贩运方式,皆不应排除前项之适用。在征募、运输、转送、藏匿、接收过程中,遭遇剥削的个人为小孩,即使没有涉及第一项所规定之方式,仍应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未满18岁者皆为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