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武力手段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人民警察的;
7、危害公***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