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CA)。 第二条 本会由关心、支持我市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系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遇难相助的传统美德,组织并发动社会力量为鳏寡老人、孤儿、残疾人、贫困户及不幸者提供救助,开展各种社会救助工作,为社会上最困难者造福,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坚持贯彻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社会增强现代慈善意识,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通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三)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四)组织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民间团体及个人的联系,加强慈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社会慈善理论研究及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办好本会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八)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 (九)指导本市各区县慈善团体,为***同促进本市慈善事业而努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单位会员:凡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书面申请报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社会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个人书面申请、本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等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监督本会的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有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会员可以自愿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照本会宗旨,为天津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法律顾问;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筹集和管理、使用社会慈善事业资金; (七)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八)决定并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四)提出增补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建议名单及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提交理事会确认; (五)审定主要制度。 (六)根据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成员违法违纪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工作需要,会长可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专门会议或通过其它适当方式,研究确定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但必须在下一次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时说明情况并给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建议名单; (五)处理会长交办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本会对外联络、募集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和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每届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权有五项: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和理事会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特别是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出席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国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各方面的资金、物资捐赠及各种形式的赞助。在接受捐赠与赞助时,充分尊重捐赠者与赞助者的意愿。 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举办义演、义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集中掌握的资金,按照本会宗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决定使用去向,并建立相应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善款的使用: 1、开展社会救助,对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3、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经费的使用: 1、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2、协会的办公设备、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财务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出纳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捐赠者的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1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