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妈妈在家算留守儿童吗

只有妈妈在家不算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连续三个月以上,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来,只有一方在家超过三个月的且孩子没满十六周岁的就算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虽说是个社会问题,但在农村总有不是留守儿童的。这些孩子可以受到父母的悉心照料,在留守儿童眼里,自己的爸妈就像是抛弃了他,不爱他,在这样的对比之下,缺爱的人就会变得自卑。

因为缺少父母的管教,爷爷奶奶又自己生活都是问题,怎么管的了处在调皮、叛逆期的孩子。这个阶段的孩子如果没有好好加以管制,很容易在学校的学习压力下产生厌学心理。

留守儿童是个集合名词,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留守儿童现象的产生来自于两个方面:

①是家庭的贫困,

②是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制以及社会对“农民工”不公平的待遇。在这个群体之中比较明显的有两类人:

1、第一类孩子与大多数孩子无异,甚至在思想上要高于一般孩子,他们乐观坚强,懂事坦荡。知道关心家人,关爱他人。生活虽苦,但他们苦中作乐,坚强与勇敢让他们永远保持着微笑,这些孩子也是留守儿童,但常常被我们忽视;

2、第二类就是心理自我疏导不够的孩子,正像我们了解的那样,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但本质上他们也是向往童年肆意,天真烂漫的,只不过没有遇到真正懂他们的人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