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示
一、案情简述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O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缚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权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恩成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第二次核实的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1998年8月6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恩威集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计1.08亿元。
二、恩威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处理
(一)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世亨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自1994年被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企业己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4469.30万元应予补征收回。
(二)国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外方在法律规定的验证基准日止并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公司账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便资本实际到位。但“恩威集团”却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合资企业身份,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走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挛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第五条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合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恩威有限公司与香港居民许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营业合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而合资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该企业应视为自动解做,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1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应收回“恩成有限公司”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此项税款为3712.23万元,其中增值税2399.61万元,所得税1312.62万元。
(三)偷税395.07万元应予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 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总额为395.07万元。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的部分除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欺骗税务机关,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的部分,处以三倍的罚 款,合计罚款648.50万元。
(四)追缴欠税1163.06万元。
(五)追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应补印花税8.82万元,并处以三倍的罚款计26.46万元。
三、“恩威集团”税案给我们的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经济活动形式日益复杂,税务机关与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日渐尖锐,由于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确立时间不长,公众的纳税意识不强,更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紧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众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从恩威集团涉税案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环节的监控,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从严审查。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地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其客观局限性。单一的税收减免和降低税率不可避免地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问题。一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取得中外合资企业资格,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恩威集团涉税案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资企业资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严查处,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是应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差异的现象,造成税务管理上出现漏洞。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工商、税务部门进一步密切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防止出现漏管漏征现象的重要性。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执照年检的法定时限为每年4月30日,而税务登记却没有年检时限规定,税务机关应制定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相联系的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和年检时间;统一工商。税务登记的号码,便于税收管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统一组织实施工商管理与税务管理的软件开发。
三是实行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合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是排斥必要的涉外税收优惠,而是针对当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不够,优惠手段单一,而所应进行的政策调整和完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一些借合资名义偷税的企业钻了空子,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恩威集团涉税案就印证了这一点。
四是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了当前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打击偷税行为是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是加强清理欠税工作。欠税是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而且已成为当前影响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恩威集团涉税案启示我们,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企业缓缴税款的申批程序,严格实行滞纳金制度,对欠税多、欠税时间长的“钉子户”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收按期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