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按照不同标准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法主要的分类有:

1.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这种分类仅在成文宪法国家适用。根本法即指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等内容。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它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的问题,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

2.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或事都适用的法,例如宪法、民法等。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或事适用的法,或者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适用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戒严法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对《民法通则》来说,《物权法》和《合同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为一般法。同等法律位阶前提下,在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规定内容的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主要规定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如宪法、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主要规定人们实现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程序的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