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

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可以收赎。

典卖,又称“活卖”。是指中国历史上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指将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出典于人,收取一定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价回赎。与绝卖不同:绝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不能赎回,而典卖则是附条件的、临时的所有权的转让,可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原物,过期不赎才视为绝卖。

始见于《唐明律合编》转引“元律”:“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明清律均规定:不税契者,不过割者,重复典卖者,均应依法治罪。

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宋代对典卖的法律调整有所加强。自宋代以降,对土地、房屋等的典卖规定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在《宋刑统》和许多皇帝的诏敕中,明确规定严禁一物两典,违犯者“准盗论”,用以维护典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