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宪法的宪法特点

1.最高基本法

从国内法角度,宪法优于其他法,具有最高地位。因此韩国宪法发挥着最高法的作用,宪法与一般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宪法。韩国宪法并没有采取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日本宪法(第98条第一款)、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做法,明确规定宪法为最高法。但与一般法律相比,要求经过更为严格的程序,通过违宪法律审查间接承认了最高基本法的地位。违宪法律审查制度是体现宪法最高性质的代表制度。

2.成文宪法

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宪法典》的形式存在,与英国等采取不成文形式或习惯宪法形式的国家明显不同。韩国宪法裁判所在新行政首都法违宪确认决定中指出,基本宪法事项在国内法中具有与成文宪法相同效力,新行政首都建设特别措施法违背以首尔为首都的习惯宪法,迁移首都需要经过成文宪法的改宪程序,从而间接认可了韩国习惯宪法的存在。

3.硬性宪法

韩国宪法的修改及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的修改和制定相比,其程序更加细致和严格。一般法律通过国会的决议制定和修改,与此相反,宪法则需要国会在籍议员半数以上或总统提议才能提出修正案(宪法第128条),国会议决须获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

(二)宪法修正案经国会议决后,应于三十日内交国会投票,经过半数国会议员选举者的投票,且应获过半数投票参加者的同意。

经过半数国会议员选举者的投票,并获过半数投票参加者的同意(宪法第130条),这是为了宪法得以明确规定国家基本秩序,使其具有稳定性而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