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

法律分析: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构不一样。首先行政法规仅仅只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但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不仅是由国务院规定的,还有国务院下面的各个部门委员会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也就是说部门规章的制定中包含了一部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地位以及效应是仅仅只次于宪法和法律的,因为它的制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因为宪法是我国的第一大法律。如果发现行政法规中有与宪法和法律有着违背的地方的话,国务院需要撤销该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其他性地方法规一样需要配合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的内容,不能与它们相冲。概念上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法规是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而部门规章则属于行政性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它的规定是指定哪个部门的,是对它指定国家某机关的划分,因此才被称作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为了在国家执行法律时候顺利方便所规定的的事项也是某个区域的行政机关对该区域的行政管理所规定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