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扩建的法律

你好大律师网相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