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91年人权法案和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区别在哪里 为什么都叫做Bill of Rights

美国的人权法案是宪法的一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这是对美国宪法当中保障人权的部分的有力补充,奠定了美国制度对人权的保护。

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当时的国会颁布的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实际上剥夺了国王的立法权、征税权、征兵权,结束了国王的独裁统治,在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从国王主权过渡到议会主权,从人治过渡到了法治,是现代民主的开端。

这两者的英文名都一样,只是为了表示区别采用不同的中文翻译。其实在英文中“权利”和“人权”是一个单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