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取暖费捆绑收取合适吗
不合理,取暖费应交纳至供暖公司,物业费应交纳至物业公司,两者并非同一主体。将物业费和代收的取暖费捆绑收取不合理,同时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相关的《供热用热办法》也明确规定:“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收费主体是物业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分别为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而取暖费则是供热单位依据与热用户签订的供用热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为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取暖费的收费主体应为供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