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的漏洞补充

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必须根据案件类型、斟酌、权衡相关各方利益,对其加以具体化之后才能予以适用。 现就对清偿抵充规则的补充作出如下初步分析:

(1)约束力定抵充,应按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合法,当无干预的必要。

(2)指定抵充,依债法原理,债务人应依债的本旨而为给付,

债权人对给付仅具有请求权,而对负有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并不具有指定起清偿何宗债务的权利。因此,债务人可自主指定抵充的次序和种类。德国、日本、瑞士、台湾地区均采此立法例。这一问题也易于处理。依民法学说,债务人的指定权属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得尽快以确定,故指定权应于清偿时行使,如无指定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失效理论视为放弃指定,以免在清偿若干年之后再予指定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测的损害并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紊乱。

(3)定抵充,在清偿时或清偿前没有约定或者指定抵充,最为易于发生争议,也是清偿抵充规则最复杂的地方。诚实信用原则在这方面的补充,就是裁判者站在的中立角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实质,妥善、公正地对债 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进行配置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