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异议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办理商标异议的情形主要有:首先,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0、11条的规定,是否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其次,审查认定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最后,审查认定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