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美国陪审团没有同意死刑,美国的法律不允许死刑判决吗?
对于美国的法律体制来说,陪审团机制的存在,对于罪犯的审判和量刑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即便是既定犯罪事实,在没有得到陪审团一致通过的情况下,想要判处死刑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章莹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中有两人不同意对于罪犯的死刑判决,从而导致了最终判罚终身监禁。
众所周知,陪审团制度是有利有弊的,虽然表面来看保障了国民受到公平公正的权利,但是在面对凶残的犯罪分子的时候,却因为受到很多桎梏和局限而无法做出民众所希望的判决,这也就在另一个层面成为了对犯罪分子的无形保护,正是基于这些因素和细节的考虑,美国联邦政府才着手恢复已经废除了二十二年的死刑。
当现有的法律体系失去了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那么再完美的理念和思路也就失去了原有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恢复死刑的做法也就体现出了合理性和普遍性,毕竟只有符合国民利益的法律体系,才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关键是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强烈遏制,这也是死刑刑罚能够得以恢复的原因所在。
总而言之,死刑虽然不是惩治犯罪的唯一方式,但如果没有死刑就会失去法律的尊严和神圣,即便是美国这样的标榜民主的国家,在废除了二十余年以后依然选择了恢复死刑,就是对这种刑罚存在必要性的充分肯定,关键是对于社会治安状况的治理和改善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