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民法典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程序,需遵循法律和法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提供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其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业主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的政府应急措施,业主应依法配合。业主大会或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物业服务人需向业主公开服务事项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大会、委员会报告。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的制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管理和维护***有部分及***用设施设备;
4、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提请业主大会通过;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6、向业主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其他依法或者经业主大会决议应当履行的职责。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并赋予其一系列职责,包括组织业主大会、执行决议、管理***有部分和***用设施设备、制定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等。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业主也有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保护生态环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应急措施。业主委员会还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