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应该分为几个阶段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汉的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完善时期、宋明的僵化时期、明末清初的衰败时期和清末的衰亡时期。

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是君主集权制的发展时期,法律制度在此时也得以充分发展。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在此时亦处于发展阶段。首先,此时律学的大发展,使礼律融合找到了理论根据。其次在实践中,儒家的道德伦理观念被不断地加入到律典中,纳礼入律,礼律融合在实践中也找到了结合方式。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由于礼律融合的日益密切而得到丰富。

隋唐是中国君主集权最为鼎盛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成熟的标志是其理论的法典化。无论是隋《开皇律》,还是《唐律》及其《律疏》都充分体现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所强调的“三纲五常”的原则。礼与律在一部律典中得到充分的协调。.经五代十国过渡至宋代,君主集权制实质上开始走向衰败。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亦走向僵化。朱明理学家朱熹认为:“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 礼律融合至此演变为惟礼是从。礼被教条化,成为“万世不易”之“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被推向至尊地位。

自宋之后,古代正统 法律思想便失去了其前期所具有的那种强大的融合力,内容不断枯萎。至明末清初,在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社会经济内部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之时,终于出现了早期启蒙学者向正统思想发起挑战。启蒙学者的出现,敲响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丧钟。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君主集权制也逐渐被宪政、***和等制度取代,法律思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清末的开明官员、太平天国运动的领袖、资产阶级改良派、民主派等各方势力都试图引进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思想,并逐步结合中国国情以之作为救亡图存的武器。随着在中国奉行了二千余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瓦解,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也就此衰亡,被新的法律思想所取代,这一新的法律思想虽然包括部分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但更大程度上来源于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