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部分借贷都会涉及到利息的计算问题,如果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约定,那么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主张自借款之日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果对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但是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那么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果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在现实诉讼中,为了方便人民法院计算案件受理费,在立案时要暂时计算出截止起诉之日的金额,但是在起诉状中一定要写明利息要计算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