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的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02.
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03.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NO.1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NO.2
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NO.3
法律渊源不同
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NO.4
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