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法典化

法典化的原因:“法典化”起于锻造统一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继而形塑“中国”之正统与治道,在儒家化的历史情景下,重述并传承儒家先贤经典。

自魏晋之际法典诞生后,就在古代中国受到追捧,被寄予厚望:法典要完备无缺;要充分汲取先王圣贤的治理经验,斟酌得失,融会贯通;要契合天理人情,足以为后世所法。

法典不仅是成文法的高级形态,更被视为正统之必需符号、治道之必要构成、先贤理想之载体,兼具了法律、政治与文化内涵,寄托了中华民族先人行圣贤之道、求长治久安的理想与期待。

中华法系是以法典为统率的成文法体系,中华民族先人对法典有着深厚的情结与情感,“法典化”构成我国法律史之悠久传统。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法典化”,并非仅是国际潮流冲击之果,从深层次看,更是本土传统的延续与展现。

“法典化”锻造统一法律秩序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价值是一种基础性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

在锻造统一法律秩序方面,相比于分散的判例法,明确、普遍、规范化的成文法具有更多优势,英国学者戴维·M. 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无疑制定法在取消或废除现行的相互抵触的规则,在设立法律规范一直很少或没有法律的领域的权力方面,以及在所预见的情况未发生之前做出法律规定的能力方面,优于其他法律渊源。

作为成文法的高级形态,法典兼具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一致性,较之一般的成文法,其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的特征更为明显,更能实现国家统一法制之目的。

通过编纂法典锻造统一法律秩序,是“法典化”的首要价值,正如法国学者勒内·达维指出的那样:“编纂法典有很多原因,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人们怀有使法律明确和使全国的法律保持统一的愿望。”

中国古代“法典化”的开启正是基于对统一法律秩序的需求。秦汉以降,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逐次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划一治理需要、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从“礼治”到“法治”的治理模式转换,使得律令等成文法大量产生。

然而,随着成文法数量的爆炸式增长,“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汉书·刑法志》)。

成文法的繁多庞杂削弱了成文法本具有的普遍性、公开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等优点,不利于统一法律秩序之形成,不利于大一统国家的集中控制与划一治理,“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汉书·刑法志》)。

唯有在删修既有律令的基础上,制定具备更强规范性、逻辑性、确定性的法典,方能满足大一统国家锻造预期、可控、统一法律秩序的需要。魏晋编纂律令法典“变杂为清”“化繁为约”,目的正在于通过“清约”“宽简”“疏而不漏”的法典实现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