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就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简称《协议》)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1、《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中,毕业生可以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到工作条件好,待遇好,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选择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从而为单位谋求更大的利益和发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单位、组织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加以干涉;

2、《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协议》,否则《协议》就不能成立。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毕业生要有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要有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协议才能成立;

3、《协议》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当事人设立各自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地制订的《协议》的格式文本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

就业协议书具体作用:

1、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

2、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真实的档案、资料。用人单位能够方便,清楚了解毕业生真实情况。

综上所诉,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订立就业协议应当遵循主体合法和平等协商原则。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