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

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法治原则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一般认为富勒尽管关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张的法治原则"并不是道德性质的",而实际上不过还是一种形式法治。后者(既实质法治)开始于德国学者韦伯对资本主义法律合理性的探讨。

自韦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纽曼继续了对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观察,并将韦伯关于现代法发展会出现反形式主义的预见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0世纪5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

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如在其关于法治三原则的主张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

扩展资料: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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