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设立的条件
法律分析:一、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 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 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 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 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