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除冻结法条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解除冻结条款的法律规定:

一、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就地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完好,不可以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一经查明确定与案件没有关系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时间完成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是予以退还。

刑事诉讼法当中还有规:定除了冻结条款,如果发现所冻结的一些财物,或者是其他的东西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的话,扣押部门要在三日之内解除对扣押物品的冻结。

刑事诉讼法中冻结条款的法律规定:

一、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一起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者查点清楚,现场开列出清单一式二份,并由侦查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而另一份则附卷备查留存。

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要对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批准后就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将需要的邮件、电报全部扣押。如果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予以解除扣押。

三、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过程中的需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债券、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关财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名下的存款、债券、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经被冻结了的,不可以重复冻结。

扩展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

中国普法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