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政法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关人。
扩展资料: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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