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一、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当事人也不能举证证明时。各国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这种做法为大多是国家采用,具体又分为直接适用内国法,例如波兰,及类推适用内国法,主要是英美法国家。
2、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或类似的法律。例如德国。
3、适用一般法理,例如日本。
4、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或抗辩。该做法十分个别,未普遍适用。
二、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1、外国法查明途径,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民通意见》第193条: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2、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我国采取的是以法院地法取代的做法。《民通意见》第193条: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3、在使用外国法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4、根据200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通意见》进行了补充,根据其第9、10条规定:
第9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第10条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