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佑平的个人荣誉
《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1997年获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刑事诉讼法教材与教学方法改革》1997年获司法部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1998年其“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改革”获得司法部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刑事诉讼法学(上.下)》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
专著《刑事诉讼模式与精神》、《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 2004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上海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谢佑平教授运用比较和实证方法,对刑事诉讼原则进行别具特色的分类论述,并深入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体系、功能和发展趋势,揭示了刑事诉讼各具体原则的本质内容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中的要求。在论述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时,从刑事诉讼制度自身演绎进化的规律和人类社会的***同价值选择出发,兼顾法律制度和诉讼文化的多元化与差异性,从而为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框定了普适性价值和包容性价值;并强调刑事诉讼国家准则的底限控制意义,即它确立了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最优先的规则,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不可突破的底限标准 。
谢佑平教授在刑事诉讼法研究中,提出了“诉讼活动与人类的竞技运动存在天然的联系”观点,尤具有新意和学术创见。在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方面,他认为:配合制约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项政策性原则,但它导致一系列现行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主张予以取消或重构。同时在借鉴国外法治先行国家的程序模式,提升法院地位,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由法院对侦查权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着述中,他一以贯之地强调 “诉讼及时”、“相应性”和“程序法定”等原则,这些论述受到诉讼法学界学者的普遍认同。 首次从侦查程序制度的各个角度出发,定位了侦查程序与起诉、审判程序的关系,揭示了侦查程序的特质和功能,界分了侦查权性质和侦查权配置的规律;在深入分析了侦查程序的构成要素和结构等静态样态的基础上,对侦查程序的主体与客体的动态运作给予充分的关注。其次,在公诉制度研究方面,他从维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诉讼经济的角度,提出“一事不再理”和“控审分离” 。
在律师制度方面,谢佑平教授的研究成果卓着。他对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及其在社会秩序建构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兼具民主性、社会性和商业性;应结合中国的社会类型,推进中国律师制度建设,发挥律师在国家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具有协助社会主体正确认识自身的法律权利、依法行使自身法律权利以及在自身法律权利遭受侵害时寻求正确的救治途径等功能。
谢佑平教授十分关注司法制度的发展,注重研究司法权运和作司法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他对司法机关的程序法解释权率先提出质疑,深入分析司法权的运作规律,创造性认为,我国法律应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取消司法机关的程序法解释权,进而对整个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进行重构。从法治的深刻蕴义出发,他指出:司法机关可以着手进行改革,但是司法改革的路径应当规限在合法性限度内,而不能搞任何突破法律的“制度创新”。我国司法改革迟迟难以取得进展的致命症结——法制的无权威性和非至上性,应立足于制度模式和诉讼精神的多重视角塑造司法的权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