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学理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法定解释是指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没有法定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案件辩论和法制宣传。
法律分析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和有效解释,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法定解释的特点是:解释的主体是法定的,不是任意的;所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法定解释,人们往往依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学理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是指非法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学工作者以及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其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依据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依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依据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法律解释对于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三十三、 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