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以举个例子吗?说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吗

引一段清华张明楷教授教材中的例子吧(《刑法学》第四版,P133页):

......如,甲以杀人故意造成了乙的重伤,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丙违反交通规则将乙撞死。就甲的故意犯罪而言,表面上是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实际上是甲的案件不存在死亡结果。就丙的交通肇事案件而言,表面上是其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丙的案件存在乙的死亡结果。在此意义上说,因果关系的判断,实际上是对一个案件是否同时存在行为与结果的判断,因果关系本身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而且,如果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必然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实际上表现为对行为或者结果存在认识错误而影响故意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