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怎么解决冲突
参照本人《浅谈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解决原则
1、同级规范发生冲突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相同等级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其中以规章相互间的冲突最为突出,既有部门规章间的冲突,又有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间的冲突。解决原则:被授权者的授权立法优于其职权立法,有权立法优于无权或者越权立法等几项标准。此外,还可确立合理性原则,比较相冲突的各个规范的内容,看哪个更符合或接近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立法精神、法制原则,看哪个规范更加合理,更加切实可行。
如在查处无证出版物印刷企业时,《出版管理条例》六十一条规定出版部门可以处理,《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十四条规定由公安、工商部门处理,这两个同级的行政法规在这一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上显然是相矛盾的。利用合理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出版部门执法力量、执法措施相对薄弱,对新设立不久、交通便利的,以出版管理部门查处为宜;对于相对偏远、当事人不积极配合的,可以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新旧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指新的行政法律规范和旧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不一致。应体现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则应当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新法生效后的违法行为自然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如近年来,随着法制化进程步伐,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修订、修改频度加大,执法人员应当时刻关注法律变化,做到即时调整,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如2011年修改《出版管理条例》,近日,因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等原因,修改计划提到日程。法律条文的变更很大程度会引起法律后果的不同。
3、特别法与普通法相冲突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之间,即法律与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一般不适用低层级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但基于高层级法律规范的授权或确认,允许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特别规定的,则应优先适用低层级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如对音像制品的管理,《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普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特别法。
4、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形式的效力高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基于效力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授权效力低的行政法律规范作出与其不同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优先适用效力高的行政法律规范。
5、不同区域间的规范发生冲突指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就相应的事项在内容上往往作了相互不同的规定,地区的差异和人口的流动等因素,决定了它们相互间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发生冲突的必然性。对此,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地方性的法律规范原则上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二是涉及不动产的,原则上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范;三是在资格、能力、身份的认定上适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