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清算
法律主观:
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不可直接申请清算。但持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可依法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再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