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兰部队及外地在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四区范围内其他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

市、县、区计划、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对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招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招用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空岗信息月报制度,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空岗动态信息。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成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空岗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可直接进行抽检审查。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择业,可以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培训证以及其他相关有效证件。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应当先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办理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用工简章和营业执照副本。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具体承办用工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优先招用经过职业培训、专业对口、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十二条 适合安排城镇劳动力的岗位一般不得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确需使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交纳用工调节费。

用工调节费纳入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工或提高招用女工的条件。

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普通工种应当按不低于招用人员总数3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对达不到招用比例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但民政福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扣押求职者、劳动者的身份证等各种有效证件。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应当安置的人员。第三章 流动第十八条 职工流动应当合法、有序进行。

允许不同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的职工相互流动。

鼓励职工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流动。第十九条 职工在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和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及红古区的本县区内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往企业或者在企业之间流动,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调动手续由原用人单位和调入单位自行办理,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