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税收筹划理论是什么

税收筹划理论

(一)国内理论界对税收筹划概念的阐释

“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在我国还没有定论。《辞典》、《辞海》均对此没有提及,只有《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版有“筹划”一词,所以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到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税收筹划这一概念仅仅能从专家和研究人员的专著中进行研读。

1、“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1]

2、“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领域的学科以及涉及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2]。

3、“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3]。

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和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4]。

5、“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现行税法,在尊重税法、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规定,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统筹与安排”[5]。

(二)国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概念的阐述。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国际税收辞汇》中对税收筹划的阐释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缴纳最低税收的目的。[6]

2、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优惠。[7]

3、美国著名法官G.汉德在一个判例中对税收筹划有过精辟的定性与论述:法庭一再重申,出于尽可能将税负降到最低的目的而安排活动并无不当。所以纳税义务人都有权这样做,无论贫富,没有人应当承担多于法律要求的社会义务。税收是强制的征收,而不是自愿的捐献。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缴纳更多的税收仅仅是形而上学的说教之词。[税收委员会诉纽曼案,159 F2d 848(CA-2,1947)][8]

4、美国目前流行的MBA教材《税收与企业战略》是这样阐述有效税收筹划的:有效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考虑拟进行的交易,对交易各方的含义。即税收筹划要考虑所有的契约方;有效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筹时,不仅仅考虑显性税收(直接支付给税务当局的税收),还要考虑隐形税收(有税收优惠的投资以取得较低税前收益率的形式间接支付非税务当局的税收);有效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认识到,税收仅仅是众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所有成本:要实施某些被提议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带来极大的商业重组成本。[9]

以上几种关于税收筹划的表述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税收筹划的本质,但各有侧重点,都不够全面。归纳目前流行的各种观点,结合我国的国情,本书将税收筹划的概念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三)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如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可供选择,企业应通过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的考虑,进行权衡选择,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但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而并没有涉及到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此外,选择纳税时间也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如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发生后的30天内纳税,此时就可进行税收筹划,在应税行为发生后的第30天纳税。这对一个经营额很大的企业而言,可节省大量的资金成本,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细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成本低,资本回收率高: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目的性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比如,企业要交纳5个或10个税种,可能有1个税种的税率较高,但其他税种的税率比较低,因而,总体税负还是比较低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选择最佳方案。而不能只关注一个税种,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税收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税收负担,总体上可能是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从整体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的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比如,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问题,税务机构目前还是一片空白,这需要我们加强对这些前沿课题的研究工作。

(四)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关系

1、概念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都是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尤其是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关系更是难以区分。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税收筹划,我们需要对偷税、避税以及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中对偷税罪的定义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法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避税,“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通常含有贬义。例如,此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类法律所不允许的避税行为者,可以称为‘反避税条款’或‘对付合法避税的条款’。”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偷税是违法的,而避税和税收筹划均不违背税法,但避税有可能与国家税法立法意图相违背。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理论界的认同,但是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逻辑关系却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本书试图从避税的法律视角对避税这一特殊行为作进一步分析。

法律行为的结果只有两种,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违法的。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反避税的调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其有违反税收制度的具体行为,那纳税人就不是在进行“避税”而是实施“偷税”或“骗税”。可见“不违反税收制度”是“避税”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避税”不同于“偷税”的区别所在。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尽管纳税人的避税活动事实上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甚至是不道德的,但只要不违背税法,它就是合法的。避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政府的政策、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一定的偏差,但对它的指责至少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如果是不违法的,那么就应承认它的合法性。因此,从法律角度来审视避税,合法性是甄别避税与偷税的唯一标准。

但是,从税务管理部门角度来审视避税,避税又分为合法、实质违法但形式合法与脱法三个层面。由于避税会使国家税收减少,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对“合法避税”、““脱法避税”以及“实质违法但形式合法”加以区分,以便于实施管理。合法的避税可以理解为税收筹划或者节税,这种避税行为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上“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并且这种选择和所采取的行动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属于反避税的范围。政府与税务部门反避税工作的对象只应该针对脱法避税和实质违法但形式合法这两种形式进行。脱法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的巧妙安排,达到规制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实质违法但形式合法这种避税,是由于征收管理的漏洞和征收人员素质不高所致,其实质是一种偷税行为,如果缺乏证据和举证资料,税务部门难以界定偷税本质,所以这又是一种界于偷税与避税之间的灰色地带和税务管理盲点。处于灰色地带和税务管理盲点的“避税”是目前令政府和税务部门头痛的一种“避税”行为。由于征收管理水平、征收管理技术等条件的制约,难以有效的发现和查处这种“避税”行为。从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来看,对实质违法但形式合法的“避税”是未来反避税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