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科研成果与学校法律关系

以下仅供参考: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转化,在教师和学校之间一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教师将成果交由学校实行转化,但对于转化的收益,学校总以各种理由归到学校名下,教师收益较少;为获得收益,有的教师自己开公司来将科研成果转化,但这分散了教师的精力,由于缺乏经营经验,转化效果往往也不理想。因此,理顺教师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关系,对推进高校科研及科研成果产业化,至关重要。

为鼓励科研成果转化,最近中***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提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今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将不低于50%,高等院校不再新办企业,校企可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人才。

拥有科研成果的机构,不能自主决定转让,这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生产力。统计显示,我国科研成果有高达90%在通过项目验收后束之高阁,这与科研成果自身的价值有关,也与科研成果转化机制不畅有关。而由高校自主决定转让科研成果,首先必须解决是由科研人员自己去转让,还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操作的问题。如果由科研人员自己负责转让,那么很可能导致转让的低效率,同时也耗费科研人员的时间。以前,我国高校在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时,鼓励教授、科研人员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下海”成立公司,这貌似十分直接地让科研成果迅速产业化的举措,却由于教授、科研人员大多不善于经营,导致成功率不高。而且,教授的精力也被分散,不能再专心投身研究,产出新的成果。另外,由于产权不清晰,时常出现“教授究竟是在为学校服务还是在为自己挣钱”的争议。

这就需要大学在推进成果产业化时,对教授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外一些大学的做法是,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由专业机构负责,而不是教授负责。如果使用教授的科研成果成立企业,可以允许教授以顾问的身份在企业工作两年,但两年后必须做出选择:继续在企业或回到学校。在企业期间,由企业负责教授的薪酬。按照我国目前的政策导向,今后高校不再新办企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势必将由专业机构负责,而不是由教授去创办企业。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草案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从成果的产权归属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出现争议,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在转让过程中做手脚;二是校方利用强势地位,克扣下科研人员的奖励。

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就需要明确成果转让的程序以及教师的收益。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应该由学校委托(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由其来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在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时,应公开招标,确保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不能采取由学校组织机构或由科研人员直接负责的办法。与此同时,学校和教师要签订规范的转让协议,一旦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将科技成果转化真正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