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职责范围及义务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义务;
2、办理居住区居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保障;
5、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年教育;
6、向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报告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管理职责。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2、服务职责。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质的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3、教育职责。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责。受社区议事委员会指派或社区成员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服务的职责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居委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卫生医疗、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社区的顺利开展。
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事务、公***事业,开展***驻***建,开发社区资源,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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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