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背景和共同价值有什么不同?
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x0d\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x0d\中国是一个东亚大陆国,自身足以为国中居民提供足够的土地和生活资源。而身为一个农业大国,需要进行集中管理,需要高度的统一和稳定。因此,造就了君主专制、重农抑商、固守传统的法律思想。\x0d\古罗马文明兴起于欧洲南部的意大利半岛。农业文明和自然历史背景造就了罗马人重实利和“效用”的性格和文化精神。古罗马人尚武的精神,自私为己的残酷无情,构成了其风俗和法律的基本条件。他们关心的多为对自己有实际利益和效用的东西,注重的是最集中最直接体现人们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构建。\x0d\下面,将从几个具体方面分析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在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x0d\1 宗法群体本位观念和个人权利本位观念\x0d\家族本位的宗法群体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孟子》、《礼记》等著作中常常以家喻国,认为国是家的自然延伸,治国与齐家成为一体。秦汉后形成的“三纲五常”说使这种理论更为系统化。从这种宗法群体观念中产生的最重要的伦理和法律准则就是“忠”和“孝”。在唐律疏议所列的“十恶”重罪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直接违背“忠”的准则,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都直接或间接违背 “孝”的准则。而从“礼”中归纳出的丧服制度,即“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更是被明文载入法律,不仅是礼的规范,也是法律的规范。\x0d\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表现为“世界国家”个人主义。古罗马人没有来自宗法关系的所谓天理、人情可以遵循,便寻找符合个人本位观念或权利义务观念的规范。罗马法特别注意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认为,国家绝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一旦权利被侵犯,正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遭到破坏。在罗马法中,公民个人已经成为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罗马法律思想和罗马法中的精神契约,本质上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尽管在法律规定的家长权是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所有财富的支配权,但家属在公权方面不受家长权的限制。对国家而言,家长仍是纯粹的个人,与其他个人无更本性区别。并且,随着国家组织的健全以及社会的进步,家长权从权利关系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大法官和监察官对家长权逐步加以限制。\x0d\2 礼治和自然法\x0d\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的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x0d\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这种对自然法的追求,使罗马法概念精细并且法理深邃,在理论上的阐发较中国古代法更为深刻和系统。\x0d\3 公法和私法\x0d\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纵览历朝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有关私法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重视程度上都远远无法与公法抗衡。社会中的一切几乎都成了“公”的领域,而很难承认还有“私”的领域存在,从而形成中国的“公法文化”。具体特点表现为:一是刑、法、律三者同一化。法与律最终均归结为刑,即国家的暴力镇压。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二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信贷、租赁、买卖、婚姻等民事行为,往往要借助刑事手段或附在刑事案件上处理。民事案件一进入国家的诉讼程序,就成为了刑事案件。\x0d\罗马法则表现出较强的私法文化观念。即使是处理公***事务的人民大会,每个人也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同时它又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由此,导致罗马私法高度发达,并且独立于公法,引起法律第一次分化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不同的部门。中国古代的法律相较而言则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罗马设置专门法官官职处理民事纠纷;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活动也着重于私法方面。私法发达是罗马法的进步所在。罗马法关于经济交往中的契约,如商业贸易、借贷、租赁、财产转让、遗嘱继承的价格,强调以双方意思一致胃契约基础,直接成为近代民法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