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了解过非婚生子,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下面我整理了些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1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继承案件。冯某称自己与被告人冯女士的父亲冯某某系父子关系,冯某某去世,自己有权继承其一部分财产,但被告冯女士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

 然而,冯某手中只有一份自己母亲与冯某某签订的《抚养协议》,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经审理,冯某无权继承冯某某的遗产。

 原来,冯某某去世后,自称是冯某某儿子的冯某向冯女士索要继承财产。冯某称,冯某某当年非婚生下了他,冯某某去世,自己作为其亲生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冯某某去世时留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产一栋,冯某某除原、被告外并没有其他继承人,原告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冯某将冯女士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冯某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冯某只提供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内容:“现就双方之子冯某抚养事宜;

  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孩子冯某由女方李某(冯某母亲)、男方冯某某(孩子父亲)有权参议冯某的生活教育问题;

 2、自2011年1月起冯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每月向李某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直到孩子长大成人参加工作。”

 原告冯某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冯某某房产的一半。被告冯女士辩称,冯某某只有被告一个女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协议中“冯某某”并非父亲的签字。亲属关系认定的法定形式应是由派出所、居委会等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故原告不能证明其父子关系。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属继承案件,应首先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主张继承的遗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栋房产,根据本院从房管部门调取的资料显示,该房产已于2004年转卖给他人,并非冯某某的遗产,原告主张的遗产不存在,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原告主张继承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产非冯某某的遗产,另外,原告也不能证明其与冯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故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就本案而言,原告冯某主张其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非婚生子),却没有出具有力证明,被告冯女士也否认这一事实,原告应先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依据确认之诉的.结果再决定是否提起继承之诉。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2

 2003年8月8日,马某身亡后,潘某与马某之父马方关系不和,便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生活。数日后,马方与厂家达成赔偿协议,规定由厂方支付55196.82元。潘某得知厂方履赔后,要求分割其自身和儿子应得金额,但马家予以拒绝。

  [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厂方给付的工亡补助金属死者马某的遗产,只能在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原告潘某未与马某结为合法夫妻,不属之马某法定继承人,不应参与遗产分割。

 原告马x虽系马某的非婚生子,但根据《婚姻法》第25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分割马某的遗产。马某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马x和被告马方,应当平均分割。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马方支付给原告马x30319.38元,并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非婚生子继承权案例3

 非婚生子女为亲子关系或抚养费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此处直接证据是指亲子鉴定结论,或者生父(母)承认是孩子亲生父母的书面证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而这类证据,当事人在事前想不到保存,事后又难以收集。目前我国诉讼中对于亲子鉴定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能强制鉴定,原告往往因证据不足,诉讼即面临败诉的风险。

 但是,难道因为这些制度上的限制,就让应当承担责任的父母逃脱法律的约束,让应当倍受爱护的孩子受到伤害吗?当然不是。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平合理,不能伸张正义,那它的存在就是可悲的。还好法律界对此都有***识。

 作为亲子关系案的原告,自然承担有举证责任,但此举证责任并不是严苛得难以实现的。过于强制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举证责任,必然使其实体权利难以受到保护。

 原告没有直接证据时,可以提供各种间接证据,并且间接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并达成这样的效果,即足以使一般的人内心相信,亲子关系是很有可能存在的。在原告达成了此种程度的举证之后,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就有义务提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而这一点对于被告来说并不困难,如果他没有其他证据,最终还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其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举体现了举证责任的公平,同时更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