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决策的意义有哪些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决策制定是目前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追求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我们党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接着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又提出:“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项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具体地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成为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际包含“扩大公民参与”和“公民有序参与”两个概念。“扩大公民参与”不仅表现在纵向的“各个层次”的参与,而且还表现在横向上“各个领域”的参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参与实质上是一个“增量民主”的问题,它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参与要开通更多的渠道,增加更多的途径,采用更多的方式。在政府决策方面主要表现为公民更多、更直接地介入政策的制订和社会的管理。而“公民有序参与”则要求公民参与的过程、形式和内容都是依法、有序进行的,不是随意、混乱的、无组织的参与。有序参与强调的是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简单地说,扩大公民参与是公民有序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公民有序参与则是扩大公民参与的核心和理论上的升华。“扩大”主要体现的是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有序”强调的则是公民参与的秩序和效果。二者既有区别又联系紧密。通过适时总结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有序”的实践经验,将公民有序参与向着“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全方位扩展。执政党对公民有序参与认识的逐渐深化,也是公民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参与能力不断提高的表现。 二 就公民有序参与而言,主要包含“公民参与”与“有序”两个概念。简单地说,公民参与是指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人或公民团体出于自身或公***利益的考虑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以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有序”的“序”即“秩序”,它是指“一种在服从或遵从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状态或情形”。秩序是一种制度安排或约定俗成,它是制度、规则被服从或被遵从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公民有序参与是指公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或公***利益的考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前提下,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制度化的渠道,按照法定的组织程序有层次地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活动,它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参与形态。突出对现有政治制度的认同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是以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标,公民在参与政府决策时不能采用超出现有政治制度框架以外的手段甚至是危害现有政治体制的稳定的手段参与政府决策。公民有序参与应是依法、理性、适度地影响政府决策的良性的公民参与行为,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公民有序参与是合法的、制度化的参与。公民有序参与是公民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范围内进行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要依据法治原则,遵循规范化的组织程序,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规范公民的参与行为,使公民参与政府决策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公民参与决策的组织安排、参与程序是有制度可循的。公民应该怎样组织起来,公民参与决策有哪些参与方式,采用何种渠道,决策参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等等都是由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事先明确的。公民只要按照既定的、合法的组织程序理性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就可以实现参与决策的目标。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行为经过反复重现而固定下来,最终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序参与又是制度化的参与形态。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公民参与可能并没有既定的法律制度做依据,但公民的诉求又是合理正当的,公民在参与时既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危害现有的政治秩序,而且它还可能代表着新的公民参与形式的发展方向。我们不能认为这种公民参与形式是不合法的,无价值的。这种公民参与的出现可能使法律制度更加规范、合理,进一步促进公民参与的有序化程度。 2、公民有序参与是理性化的参与。公民有序参与意味着公民具有一定的参与知识和参与能力,公民能够运用法律制度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在决策参与过程中,公民能够清醒、自主地作出理智的选择,不会因外界一时的鼓噪或宣传而改变自己的主张与立场。其实,公民参与本身并不排斥公民参与的热情和激情,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热情与激情是公民参与意识的具体表现,只要公民参与的热情与激情是公民自身或制度可以控制的,那么这种参与热情还可以增进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效果。消除公民参与中的非理性因素是实现公民有序参与以及扩大有序参与的必然选择。“民主要求成熟的公民”,公民有序参与要求公民素质的提高。这就要求公民要逐渐树立法律观念、规则意识,培养自身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增强参与政府决策制定的知识和能力。而这些都要在公民具体参与政府决策制定的实践中获得。 3、公民有序参与是有层次的参与。公民在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决策。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领域要逐步扩大,公民不仅参与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而且随着参与知识和参与能力的增强,还要从全局、整体、长远的角度来看问题,逐渐更加注重参与影响整个***同体利益的政府决策,体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层次性,体现公民有序参与是一种参与广度不断扩大,参与深度逐渐加深的参与形态。应该“按照利益直接相关、信息掌握较为充分、结果影响明显的原则,引导相关性强的公民群体及公民代表进行分层次的政治参与”,防止无序政治参与行为。 4、公民有序参与是适度的参与。适度参与可以理解为程度适当的公民参与,即公民参与要与参与主体的实际能力相适应,要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差别以及对政府决策信息掌握不完全的客观局限决定了其参与政府决策效能的有限性。同时,转型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总是在不断地向政治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提出新的问题,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或出现法律空白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致使国家(政府)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供给很难能够始终保持领先。所以转型期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力度和效果都要适度进行,超出了客观条件的限制的过度参与都有可能导致公民参与的无序性,既没有促进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 公民有序参与是符合中国时代需要的良性的公民参与形态。公民有序参与是政府(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良性互动的结果。同时,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也是实现政府(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政府而言,有序的公民参与可以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降低决策失误,保证政府决策的公***利益价值取向,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性,增进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对社会而言,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我们可以看作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打破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格局,而形成新型的“小政府、大社会”局面;对公民而言,公民有序参与是实现民主和维护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公民通过自身或社会组织合法地、有序地参与政府政策,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诉求在政府决策中得以体现,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是政治制度完善的需要,也是政治制度完善的结果。公民参与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进行的,不能超越现实的客观条件去人为地随意压制或扩大公民参与。深入研究政府决策领域的公民有序参与,实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有序化,能够更好带动进而扩大各个层次,其他领域的公民有序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