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下午14时 甲(男,15岁)欲抢夺同学乙(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
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和欧打他人的行为。
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甲的两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但不入所执行行政拘留。
丙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问题:
1、乙作为被侵害人,不应当对其适用传唤手段,应对乙制作询问笔录。
2、讲甲、丙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应当通知其家属。
3、甲、乙作为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
4、应当对三人分别询问。
5、传唤不应超过24小时。
6、甲是未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且无前科,不应入所执行。
7、对丙应按照敲诈勒索行为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