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诉讼纠纷的房子能租出去吗
房子有诉讼纠纷的,但房屋没有出现禁止出租的情形时,在诉讼期间可以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租房过程房屋维修费由谁支付
在租房的过程中难免会房屋由损坏需要维修的情况,那应有出租人还是承租人进行维修,费用又该由谁承担就容易成为租赁双方争执的问题,出租人认为是在租赁过程中损害,应由承租人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而承租人却认为房屋是出租人所有,自己并没有维修的义务。
事实上,房屋的维修义务以及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
1、承租人在租房过程中需要维修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2、出租人没有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在垫付之后可以向出租人追偿;
3、因维修房屋影响到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还可以要求相应的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其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是所有维修费用的都需要出租人承担。
1、房屋由维修的必要,如果是承租人为了自己的居住习惯而要求出租人进行更改维修的,出租人可以拒绝。
2、房屋的毁损需维修事由不是承租人造成的,如果是因承租人存在过错导致房屋需要维修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自行维修。
3、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维修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事先通知出租人维修,擅自进行维修,那将视为出租人没有维修义务,维修房屋的费用也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支付。
最后,在租房时碰上维修费用所导致的纠纷并不少见,建议在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时明确双方的维修义务和费用承担。倘若合同没有约定的,就该是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双方争执不下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