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车新规

深圳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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