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并留存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经营。

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的主要原料名称和用量。

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6、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等途径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并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质等信息,供消费者查阅。

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8、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以下意义:

1、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要,对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办法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既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又提高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规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新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和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