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有什么区别?

根据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分为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是以制裁责任主体为主要目的,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的责任,如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补偿性责任是以弥补和恢复因有责主体违法导致他人受损和正常秩序受破坏为主要目的的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一般来讲,刑事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而行政责任既可以表现为惩罚性责任,也可以表现为补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除了功能和目的不同之外,还存在以下两个明显区别:

一是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惩罚性责任发生的根据主要是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在确定和追究责任时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主要取决于责任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主观恶性程度,客观损害并不是惩罚性责任的必要条件;而补偿性责任发生的根据主要是客观损害后果,即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二是责任的载体不同。法律责任的载体包括财产、行为、精神和人身四种。惩罚性责任的功能和目的是给责任人造成某种痛苦,从而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要达到这种惩罚目的,既可以以人身和财产作为责任的载体,又可以以行为和精神作为责任的载体,而且还可以以责任人的职务身份作为责任的主体;补偿性责任的功能和目的是恢复遭受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这就决定了它必须以财产和行为作为主要的责任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