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应当有什么依据
法律分析:证明事项应当以法律以及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缺乏规定依据的,需要进行清理。相关规定中不仅明确了保留和清理的标准,还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将证明事项置于民众监督之下。由法律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来确立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为该制度长久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