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主要享有以下人格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作为生命的载体,自然人的身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5、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6、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7、荣誉权。荣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扩展资料:

身份权具体包括权利

1、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是绝对权。

2、亲属权: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关系中主体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

3、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在第三人妨害身份权权利人人格权的情况下,身份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其人格权受到妨害而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而身份权的相对人可以依据身份权受到妨害而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

例如,甲的领导乙利用职务之便不断对其进行性骚扰,并屡次对甲提出非分要求,据此,甲的丈夫可以依据身份权而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而甲则可以依据性自主权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从而排除乙的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