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发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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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科学发展观集科学性、应对性和教育性于一体,是党中央对以往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政策进行总结和反思后,提出的可以长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包括法制建设实践的科学的指导方针。当前,我们应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科学理论;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因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及其指导作用,将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到我国法制建设上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因为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服务和制度保障,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我国法制建设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的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离开以人为本,其他法的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仅体现在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现就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即法律对人的主体性、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法律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法律发展模式真正变革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标志,它将引导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科学发展观对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以看出,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法律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协调发展的机制,是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原则的提出也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的发展观把促进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将导致我国法制建设要做新的调整,尤其是我们的立法重点,必须相应地作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领域,则是全方位的。
例如,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取消旧体制对农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义务,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过立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但在生态立法方面迄今还是空白,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直接推动生态立法的进程。再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加入WTO之后,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开放并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现阶段国内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特点出发,使我国的法律真正成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成为协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个统筹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只有进一步发挥和强化法律的统筹协调功能,通过法律在社会调控、资源分配、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和谐社会。
三、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凸显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的“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所以,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强调对公民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高度关怀。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司法机关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公民的正常社会、家庭关系,制约公***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稳定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最终帮助人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它通过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进行司法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司法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特殊事业,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同样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让司法救济惠及全社会成员。这样,对我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项审判中高度注重依法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对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宣告无罪。在民事审判、执行中,也应适当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关怀弱势群体、适度原则等人性化的做法。
同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把诉讼监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严格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必须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这样,以人为本的文明理念让司法更具有亲和力,使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刚性和柔性,从而真正的彰显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当今法律和法学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对法律和法学的狭隘理解,无益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只有具备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并紧密地结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际,才能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反映制度发展变化的需要,使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为此,就必须转变传统的法学观念,对整个法学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无论是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学的发展,主要地都是通过问题推动的。事实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于许多复杂的新兴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在解释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就需要经济法理论等现代法理论来作出相应的解释。下面主要结合经济法来谈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如果说,对于局部的、静态的问题,传统部门法比较有解释力和决断力的话,则对于整体性的、动态发展的问题,其解释力就较为欠缺。经济法包含的相关法律制度所应对的是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结构",它要在现实的差异性的基础上,解决整体上的一般均衡问题,解决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确保实质上的平等与公平。由于经济法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因而发展观也体现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同时,在经济法理论的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各个领域,也都有具体的显现。比如,从经济法的价值论来看,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都同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的宗旨,包括了经济宗旨和社会宗旨,都涉及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并且,经济法的最高宗旨,就是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3]体现的就是科学的发展观。可见,从整个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到具体的宗旨体现,都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
在经济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范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限制行政垄断、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最终促使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反垄断法在价值追求、根本宗旨、最终目的和基本原则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核。
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也有一定体现。有学者指出,社会法学应体现对社会和经济的双重关注,做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由此看出,我们要重视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并从司法、行政、社会等多层面构建法律保障的机制。我们还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与原则,通过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根源和表现的分析,尽快制定农业现代化促进法、小城镇法、就业法等与城乡居民分别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最终达到城乡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尊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目标在于建立个人与社会、经济与生态之间和谐发展的秩序,因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科学发展观也有体现。这方面,发达国家有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采取借鉴的方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我们还应该通过对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制度的研究,提出可持续发展指导地方立法的总体构想,并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环境领域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上,设计相应的评估体系。应该指出,在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着种种误区,诸如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轻资源价值的提升,重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轻消费者的责任,重国家的责任、轻社会其他各界的责任,重城市环境的治理、轻农村环境的保护等情况,必须及时得到扭转。因此,在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台上,对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进行整体的把握,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关注非常少。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我们普遍不重视发展问题,漠视或者忽视发展问题的时候,就会直接影响相关的制度建设。放眼世界,各国在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观,而由于这些发展观的侧重点不同,就会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正确的、科学的、先进的发展观,会对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巨大的影响,并会有效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之中。当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