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特征
信托的特征有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全面的有限责任等。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酌情处理、取得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
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三、全面的有限责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
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